(五)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。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,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、决定相衔接,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补充完善:一是在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:监察委员会的产生、组织和职权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(修正草案第七条)。二是在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中明确: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、审查相关法规等方面的要求(修正草案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七条第一项)。三是增加规定: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,制定监察法规,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(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)。

(七)扎实推动重大战略部署落地,区域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。一是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。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不断提升,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力推进,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加快建设,积极推动长三角科创与产业融合发展,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建设。二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。西部地区发展协调性持续提升,东北地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“压舱石”地位持续巩固,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加快建设,东部地区创新示范带动作用持续发挥。三是主体功能区战略深入完善。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印发实施,全国“三区三线”划定工作完成。四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“1+N”规划体系全面实施,长江中游、北部湾、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加快一体化发展步伐,一批都市圈有序培育。

(二)着力扩大国内需求,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。一是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,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生活服务消费恢复,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、新能源汽车、养老服务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。二是积极扩大有效投资。有力有序推进“十四五”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建设。用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经验,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、政策性开放性金融工具、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,强化土地、用能、环评等要素保障。进一步完善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。三是持续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。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。
